【用法用量】
本品的每日总用量应分两次服用
(早上和晚上)。
1. 移植
1.1 器官移植
本品的治疗应于移植手术前12小时开始,10-15 毫克/公斤/天,分二次给药。此用量应维持至术后1-2周。再根据血药浓度逐渐减量至2-6毫克/公斤/天,分两次口服。
• 在肾移植受者中,当接受低于3-4毫克/公斤/天的较低剂量时,可因环孢素血浓度低于50-100纳克/毫升,从而增加发生排斥反应的危险。
• 当本品与其它免疫抑制剂合用时(如与皮质激素合用,作为三联或四联用药的一部分),开始用量为3-6毫克/公斤/天,分两次口服。
1.2 骨髓移植
移植前一天开始用药,最好采用静脉滴注。如果开始时即准备口服本品,则应于移植前一天给药,推荐用量为12.5-15 毫克/公斤/天。维持剂量约为12.5 毫克/公斤/天,应持续3-6个月(最好为6个月)。然后逐渐减量,直至移植后1年停药。胃肠道疾患可能减少药物吸收,该类患者需加大本品剂量或经静脉给药。
【不良反应】
环孢素的不良反应通常与剂量相关,降低剂量即可减轻。不良反应发生的范围通常在所有适应症的患者中相同,但严重程度和发生频率存在差异。由于器官移植受者的起始剂量较高,应用时间长,故相比其它适应症患者,在他们中发生不良反应的机会较多且较严重。
【禁 忌】
对环孢素及其任何赋形剂过敏者。
下列为非移植性适应症的附加禁忌:
1、肾功能不全。肾病综合征除外,肾病综合征呈与病情有关的用药前血清肌酐值中度升高(成人最高不超过200 微摩尔/升,儿童最高不超过140 微摩尔/升),故被允许慎用本品以缓解病情,最大剂量不超过2.5毫克/公斤/天;
2、未控制的高血压,如果充分的治疗仍无法控制高血压,则本品应减量或停药;
3、未控制感染;
4、已知和确诊的任何类型的恶性肿瘤史(请参阅【用法用量】和【不良反应】内的银屑病和皮肤肿瘤)。
【贮 藏】遮光,密封,室温保存。
【有 效 期】24 个月
【批准文号】国药准字H20093398